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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九十年代中国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纲要》和《关于深化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革决定》及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学生美育教育、艺术素养测评和塑造优秀艺术人才的有关精神,促进少年儿童艺术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为少年儿童创造展示才艺、交流学习的平台。河南省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以下简称:省儿促会)在省有关领导的关心、批示下,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拨付专款于2006年9月成立。特别得到第十二届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时任省政协主席王全书,时任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孔玉芳,省政协副主席、时任省财政厅厅长赵江涛,水利部黄委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等单位及领导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2018年12月23日,河南省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河南饭店隆重召开。第十二届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河南省政协主席王全书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十届河南省人大副主任、河南省政府原副省长、省慈善总会创会会长李志斌,文化和旅游部社会文化司原司长、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会长刘波到会祝贺。河南省有关领导、第一届理事会顾问、名誉会长、副会长、会员代表、媒体人员等100余人参加会议。 省儿促会自成立以来,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的正确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为我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践行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服务的宗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拓展会员联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以“发掘与培养优秀少年儿童艺术人才,提升少年儿童的艺术素质,关爱少年儿童公益事业”为宗旨,以“稳健、求实、团结、创新、发展”为理念,努力把省儿促会办成有生机、有作为、有社会影响力的文化艺术社团,为中原更加出彩谱写出新的篇章。 河南省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章程 (2018年12月23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简称河南省儿促会(Henan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children's culture and ar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工作的人员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守法为宗,诚信为本,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搞好行业自律,信守职业道德。提高会员素质,规范会员行为,拓展会员联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弘扬国学文化,昌盛华夏传统,教育和鼓励会员热爱、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并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活动,致力于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搞好行业自律,信守职业道德。提高会员素质,规范会员行为,拓展会员联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弘扬国学优秀传统文化,昌盛华夏传统,教育和鼓励会员热爱、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我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引导广大会员共同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而出彩。 (二)组织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研究青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和创新,在青少年儿童艺术领域内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深入普及国学文化、艺术和学术交流。 (三)参与制定、修改我省青少年儿童艺术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引领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有序发展。 (四)依法开展全省性青少年儿童文化艺术示范活动,组织少年儿童文化艺术类专业艺术展示汇演,开展少年儿童文化艺术等级认证、测评、申报等工作。 (五)依法组织青少年儿童类影视制作、图书编撰、文艺演出、动漫创意等,创办青少年儿童文化类经济实体,活跃文化产业市场。 (六)围绕河南青少年儿童专业艺术人才培养建设需要,联合有关部门、高校院所、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媒体资源及企业家,共同打造专业化平台,为我省青少年儿童专业艺术人才提供战略咨询及培养、规划等方面的服务。 (七)创办网站、微信公众号、刊物等信息平台,展示优秀作品,宣传青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人才和优秀成果。 (八)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与建议;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策划、培养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项服务,同时,根据会员发展诉求提出解决方案。 (九)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七)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批准授权,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本会无关。鼓励并支持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方面的展示汇演、国学教育及公益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的形式召开的理事会不能决定负责人的变动)。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提名增补或更换理事; (三)管理本会的行政章和证书正本;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建工作暂由上级或辖区委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待本会条件成熟时适时成立党支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豫见未来》杂志《河南儿童网》为本会会刊和信息交流平台,所有会员均有免费参阅,建议,发稿的权利和义务。 |